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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龙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龙民初字第80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被告于1996年下半年相识恋爱,于1××××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结婚初期,原告、被告夫妻感情尚可,除偶尔会争吵外,双方并不存在较大的矛盾。在2008年的一天,被告说去塔石乡李山头村为已故婶婶奔丧,结果一去不回,导致原告不明不白地失去了被告的音讯。直至2009年6月份,原告碰到被告原先的一帮朋友,才打听到被告的下落。此后原告对被告提出如果被告长期不回家,原告就与被告离婚。隔了一个月左右,原告接到被告电话,被告说让原告将女儿抚养好,被告不准备回龙泉了,于是原告就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离婚手续等被告10月份回来去办理。岂料被告没回龙泉,原告又打电话给被告,被告说11月底才能回来,但最终被告还是没回家。如今原告时常打电话联系被告,被告却一直拒绝接听。原告认为被告不顾家庭和孩子,不辞而别,长期离家不归,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彼此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决原告、被告离婚。被告张某甲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户口簿、结婚证。经过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张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的证据材料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以认定,但该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原告、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结合上述认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被告于1996年下半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2008年的一天,被告说去塔石乡李山头村为已故婶婶奔丧,结果一去不回。但是2009年上半年原告、被告还有电话联系,之后原告就联系不上被告了。本院认为:原告、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8年3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应该说双方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只要夫妻能相互沟通,夫妻矛盾能够化解。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篪竺代理审判员  周 志代理审判员  沈 丹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季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