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开化县供电局与开化县苏庄镇旭升木制品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供电局,开化县苏庄镇旭升木制品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229号原告:开化县供电局,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芹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龚曙晨,局长。委托代理人:方国强,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化县苏庄镇旭升木制品厂,住所地开化县苏庄镇富户村。法定代理人:汪旭,厂长。原告开化县供电局诉被告开化县苏庄镇旭升木制品厂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与被告达成和解,已付清电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供电局撤回对被告开化县苏庄镇旭升木制品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薇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