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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轶××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深圳市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某,深圳市轶××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深圳市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轶××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负责人阙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阙某某,总经理。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系深圳市轶××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轶××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轶×分公司)、深圳市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正确,双方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徐某某主动提出辞职,轶×分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徐某某上诉请求支付其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春阳(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