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渭民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郝某申请执行高某某、固原兴旺货运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高某某,固原兴旺货运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咸渭民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郝某,女。被执行人高某某,男。被执行人固原兴旺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公司经理。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民终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高某某、固原兴旺货运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63000元(含交强险36666元,三责险22500元)。执行中,2010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固原兴旺货运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市中心支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贰拾陆万叁仟元(2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 诚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强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