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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松古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松古民初字第8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夏某甲。原告林某与被告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我与被告夏某甲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夏某乙。被告系上门女婿,户口落户我家。婚后双方由于脾气性格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贪玩好赌,经常弃家外出。2009年7月2日,被告与我发生矛盾后,独自外出,双方分居至今,已导致感情破裂。故我诉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我抚养,由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夏某甲辩称:原告诉称不实。我与被告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我是真心喜欢原告的,所以来当上门女婿。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虽会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也是正常的矛盾。平时我是会打牌搓麻将,也是正常的娱乐活动。我不是经常独自外出,而是外出做工赚钱,且都是回家居住生活的。2009年7月2日,我送完儿子上学后外出做工,之后也回过家了。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夏某甲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夏某乙,现在古市幼儿园读书。婚后,原、被告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异议,且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材料、当事人的户籍身份证明相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原告的主张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只要夫妻双方能正确处理矛盾,加强夫妻感情培养,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建辉人民陪审员  程春强人民陪审员  吴爱岚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建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