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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商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建德市××化工有限公司与临安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化工有限公司,临安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590号原告:建德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镇××村。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被告:临安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镇。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笑庆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