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商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建德市××化工有限公司与临安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化工有限公司,临安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590号原告:建德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镇××村。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被告:临安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镇。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笑庆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