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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凉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9-10-29

案件名称

李瑞与李利忠、尚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瑞;李利忠;尚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凉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李瑞,男,65岁,汉族,住凉城县,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王永奎,凉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利忠,男,38岁,汉族,住址同上,个体户。 被告:尚福生,男,52岁,汉族,住址同上,个体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诉被告李利忠、尚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国华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常亚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