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凉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9-10-29
案件名称
李瑞与李利忠、尚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瑞;李利忠;尚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凉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李瑞,男,65岁,汉族,住凉城县,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王永奎,凉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利忠,男,38岁,汉族,住址同上,个体户。 被告:尚福生,男,52岁,汉族,住址同上,个体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诉被告李利忠、尚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国华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常亚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