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有限公司与桐乡市虎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有限公司,桐乡市虎啸××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905号原告:桐乡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桥集镇。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黄×、王×。被告:桐乡市虎啸××厂,住所地桐乡市××景卫集镇。负责人: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虎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远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舒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