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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113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张××。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用925元,合计257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