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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曾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某,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男。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负基本的举证责任。上诉人仅能提供社保清单,而就入职离职、工资领取、工作管理等劳动环节不能提供任何有关联的证据,因此也未能反驳被上诉人举证证明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为社保挂靠关系的事实。上诉人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张乐雄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舒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