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必喜与葛兴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必喜,葛兴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商初字第78号原告:叶必喜,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619771212511x,住浦江县大畈乡前丰村叶家**号。委托代理人:金阳伟,男,24岁,住浦江县杭坪镇乌浆口村大路53号。被告:葛兴炉,成年,沙丘40号。原告叶必喜诉被告葛兴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叶必喜及其委托代理人金阳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4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504元,由原告叶必喜负担。审 判 长 黄志远代理审判员 曹德强人民陪审员 蒋约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君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