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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浦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必喜与葛兴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必喜,葛兴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商初字第78号原告:叶必喜,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619771212511x,住浦江县大畈乡前丰村叶家**号。委托代理人:金阳伟,男,24岁,住浦江县杭坪镇乌浆口村大路53号。被告:葛兴炉,成年,沙丘40号。原告叶必喜诉被告葛兴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叶必喜及其委托代理人金阳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4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504元,由原告叶必喜负担。审 判 长  黄志远代理审判员  曹德强人民陪审员  蒋约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君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