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开华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姜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姜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开华商初字第1号原告:叶某某。被告:姜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姜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某、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叶某某起诉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姜某某是御京都酒店的业主。原告是汇丰酒业的经营者。原告与御京都酒店从2006年12月至2009年4月份间有业务往来。2007年9月27日经双方结算,御京都酒店尚欠原告货款8049元;2007年11月18日经双方结算,御京都酒店尚欠原告货款10658元。2008年8月8日至2009年4月4日期间,御京都酒店继续向原告购买酒水共计894元。御京都酒店共欠原告上述货款合计19601元。2008年6月17日,被告姜某某向原告借去燕京展示柜、圣德利点菜柜各一台,但两个柜台已被被告姜某某折价处理。事后经双方协商,二被告答应于2009年5月30日向原告清偿所有欠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9601元及燕京展示柜、圣德利点菜柜各一台折合5000元,合计2460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姜某某、赵某某均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当庭出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系汇丰酒业的经营者的事实;出示户籍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出示收款收据、借条各一份,证明原告购买燕京展示柜及圣德利点菜柜共支出5000元及被告姜某某于2008年6月17日向原告借去燕京展示柜及圣德利点菜柜各一台的事实;出示欠款凭证两份,用以证明御京都酒店共欠原告货款18707元的事实;出示汇丰酒业配送中心送货单5份,用以证明御京都酒店自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4月4日尚欠原告酒水款894元的事实。被告姜某某、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上述证据当庭质证的权某,经当庭质证,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某某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故本院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姜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原共同经营位于开化县华埠镇的御京都酒店。原告叶某某是汇丰酒业的经营者。原告与原御京都酒店从2006年12月至2009年4月份间有业务往来。经双方于2007年9月27日、2007年11月18日两度结算,御京都酒店尚欠原告货款18707元;2008年8月8日至2009年9月4日期间,御京都酒店欠原告酒水款894元未支付,御京都酒店尚欠原告上述货款合计19601元。被告姜某某于2008年6月17日向原告借去燕京展示柜及圣德利点菜柜各一台,共价值5000元。以上御京都酒店共欠原告款项合计19601元及价值5000元的燕京展示柜及圣德利点菜柜各一台。本院认为,被告姜某某、赵某某分别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欠款凭证及送货单,可以证明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某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债务是在被告姜某某、赵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姜某某、赵某某共同偿还。被告姜某某、赵某某未依约履行归还借款及燕京展示柜、圣德利点菜柜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某某、赵某某支付原告叶某某所欠货款19601元及燕京展示柜、圣德利点菜柜各一台折合5000元,总计2460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6元,由被告姜某某、赵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小兵代理审判员 叶诗靖人民陪审员 吴宏根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清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