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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兰娥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兰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378号原告:黄兰娥。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代表人:周群海,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兰娥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兰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群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