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缙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卢利雄与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利雄,朱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42号原告:卢利雄,26197503264915,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壶镇镇白竹村283号。被告:朱丽,7809054523,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壶镇镇溪东北路36号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利雄与被告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利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大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