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桂花与被告喻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花,喻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赵桂花,女,193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体育用品中心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黄昌梅,193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公安碑林分局退休职工。被告:喻华,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新华保险陕西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花与被告喻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花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桂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花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桂花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