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碑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桂花与被告喻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花,喻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赵桂花,女,193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体育用品中心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黄昌梅,193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公安碑林分局退休职工。被告:喻华,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新华保险陕西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花与被告喻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花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桂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花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桂花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