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秦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张彬峰与咸阳中大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彬峰,咸阳中大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张彬峰,男,1976年1月7日生。被告咸阳中大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本院在审理张彬峰诉咸阳中大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咸阳中大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彬峰承担。审 判 长 师晓黎代理审判员 王 彪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