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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秦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张彬峰与咸阳中大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彬峰,咸阳中大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张彬峰,男,1976年1月7日生。被告咸阳中大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本院在审理张彬峰诉咸阳中大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咸阳中大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彬峰承担。审 判 长  师晓黎代理审判员  王 彪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