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6176-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毛某某、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毛某某,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6176-2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唐乙。被告毛某某。被告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毛某某、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唐甲的起诉。审 判 长 孔海琪审 判 员 王一强人民陪审员 周信子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