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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6176-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毛某某、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毛某某,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6176-2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唐乙。被告毛某某。被告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毛某某、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唐甲的起诉。审 判 长  孔海琪审 判 员  王一强人民陪审员  周信子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