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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余余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周某某、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周某某,俞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余余商初字第166号原告:姚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俞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俞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振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莲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