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余余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周某某、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周某某,俞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余余商初字第166号原告:姚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俞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俞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振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莲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