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弘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与周国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弘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周国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93号原告:浙江弘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三合村。法定代表人:何旭梅。委托代理人:周钓锋。被告:周国宽,诸暨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诸暨市草塔镇中央份村莼塘路45—2号,经常居住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詹家山路179号。系诸暨宁达货物运输队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弘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国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弘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弘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弘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738元,依法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浙江弘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