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抗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建新、吴琼雅与陈建新、郑乐萍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建新,郑乐萍,吴琼雅,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116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陈建新。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郑乐萍。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吴琼雅。申诉人陈建新与被申诉人吴琼雅、郑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温鹿商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建新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温检民行抗字第35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戴华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