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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叶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707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周永伟,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小平,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叶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建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因经济纠纷等琐事常发生矛盾,致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其与原告婚后关系较好;现自己身患脑梗并留有半身不遂之后遗症,需要原告的照顾,坚持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初开始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其各自所带前婚子女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关系尚好,婚后有时因经济等发生吵打。2005年起原告即在外打工生活,有时回家对被告进行看望,并于2010年1月29日以上述理由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相互理解和关心、爱护,并互相关照,原、被告在婚后的生活中因缺乏关心和爱护及经济等,致其夫妻间有时发生争吵,但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相互沟通,克服各自的不足之处,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且被告现在身患残疾,更加需要原告的关心和爱护。故原告不应坚持离婚,并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搞好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650元,本院退付原告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柴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