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莱阳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于言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言荣,吴君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莱阳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于言荣,农民。被执行人吴君泰,农民,莱阳市山前店镇南务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莱阳龙民初第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6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该案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2010年4月2日,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26846.48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莱阳执字第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志兴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唐希彬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德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