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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金夫与朱跃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金夫,朱跃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96号原告:程金夫,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五金东路3幢-3号1单元401室。委托代理人:吴益维,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跃成,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大江畈村方川路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金夫与被告朱跃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金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延期开庭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应收取25元,由原告程金夫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荔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吕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