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明民二初字第0199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胡传军与刘友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传军,刘友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明民二初字第0199号原告:胡传军,;被告:刘友芳,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传军与被告刘友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传军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传军负担。审判员 祁兵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