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奉长、张满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奉长,张满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575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码:75038955-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东河路645号北电小区内。法定代表人:贺鸿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付洋洋,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被告:张奉长,住宁波市。被告:张满定,住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奉长、张满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奉长、张满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