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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马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8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诸暨××××号。负责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6元,依法减半收取75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宵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