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执民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凯丽印务有限公司与丁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凯丽印务有限公司,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凯丽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孙海波,董事长。被执行人:丁峰,农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关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丁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凯丽印务有限公司49442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尚应支付法院诉讼费510元、执行费6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凯丽印务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丁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胡   辉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