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天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天民初字第370号原告:许某。被告:王某。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许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天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我们认识结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且我们之间没有夫妻生活,被告又沉迷于赌博,平时生活习惯不好,被告发一些短信,表示她赌博输了不少钱,并且与我没感情了,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返还聘金38888.88元、戒指一枚、诺基亚手机一部以及原告为订婚所支付费用3636.8元;共同财产各半分割。被告王某辩称:对原告诉称的认识、结婚、订婚时聘金聘礼情况无异议。但我没有在上海地下室赌博,正月初一时,我与朋友搓小麻将,纯属娱乐,当时输了四、五百,我从来没有在外地住过,因为原告没有在家,都在宁波,所以我一般住在娘家。关于原告所称的有人叫我唱歌,是我兄弟打给我,并非像原告所称的那样。我也并无与原告父母争吵。夫妻感情很好,我也一直尽力承担家庭责任,故我不同意离婚。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时,原告给予被告聘金38888.88元、戒指一枚、诺基亚手机一部。被告的嫁妆有:美的空调一台、创维液晶电视机一台,被子8条。本院认为,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系经政府登记的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以夫妻不和,经常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和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赵明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