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施××与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张××,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162号原告:施××。委托代理人:余××。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张××。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诉被告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施××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范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