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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龙商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生荣与朱樟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生荣,朱樟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1464号原告:俞生荣,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龙游县人,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芝溪家园上塘村85幢5号。公民份号码:330825195110077210被告:朱樟录,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2号。公民份号码:330825197208217217。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生荣与被告朱樟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生荣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樟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生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生荣撤回对被告朱樟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俞生荣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方雪林人民陪审员  方晓东人民陪审员  王小飞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祝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