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缙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云信用社、王增选与王增选、陈伟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云信用社,王增选,陈伟新,张彩莲,陈永富,苏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185号(2010)丽缙商初字第185号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云信用社,住所址:五云镇溪滨北路1号。诉讼代表人:王鹏飞,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卢江林,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王增选,镇溪滨北路六堂巷17号。被告:陈伟新,云镇湾潭小区7幢2单元202室。被告:张彩莲,云镇湾潭小区7幢2单元202室。被告:陈永富,镇大桥北路云堂弄15-101室。被告:苏芬,镇大桥北路云堂弄15-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云信用社与被告王增选、陈伟新、张彩莲、陈永富、苏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归还贷款本金和全部利息,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云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6元,减半收取958元,由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云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沈保雄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