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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22民初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20-05-06

案件名称

罗永英、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永英;李秋;杨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22民初438号之一申请人:罗永英,女,1966年8月20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煜,贵州胜纳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470695。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李秋,女,1982年1月25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申请人:杨继红,男,1977年10月2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申请人罗永英与被申请人李秋、杨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永英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秋、杨继红所有的位于息烽县房屋进行保全,保全价值61186.93元,申请人罗永英以其所有的长城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永英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包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秋、杨继红所有的位于息烽县房屋,保全价值61186.93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清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法官助理简继焦书记员张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