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桐乡××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桐乡××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桐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汪某某。被告:桐乡××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东路南方家园商城。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桐乡××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建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9年6月18日、2010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汪某某,被告桐乡××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汪某某,被告桐乡××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某诉称,原告于2004年9月26日向被告购买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东路南方家园商城11幢117号、118号1-3层房屋,面积351.97平方米,房款808827.06元。原告取得房屋后于2007年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发现该房屋梁裂缝。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对该房屋进行维修,经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均未果。现原告的房屋因为现浇楼板出现裂缝而严重漏水,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原告对房屋的精心装修也受到极大的损坏。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对原告所购买的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东路南方家园商城11幢117号、118号1-3层的房屋进行修补,并赔偿损失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桐乡××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收状后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提出原告诉状中陈述与事实不符,不是如原告所说该房屋的预浇楼板出现问题没有维修,而是原告不愿意维修,造成没有维修的原因在于某告。原告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却没有证据证明损失10万元,不同意赔偿。原告汪某某就主张的事实当庭出示的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如下:一、购房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购卖南方某某商城11幢117号309室、118号209室房屋支付房款808827.06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2份,证明桐房权某某字第00077885号、第00××86号房产证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汪某某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三、照片(复印件)2份,证明原告的房屋出现裂缝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提出裂缝是有的。四、关某某方某某部分现浇楼板裂缝处理意见1份,证明其他业主发现裂缝后由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达成的具体施工方案。经质证,被告提出当时不仅仅是原告一家,有几家业主一起发现出现裂缝,后达成的处理意见。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桐乡××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就主张的事实当庭出示的证据及原告质证意见如下:一、2009年7月21日联系函1份、2009年8月12日混凝土板裂缝补强修复方案1份、对东南角屋顶渗水处理方案1份,证明被告提出对原告房屋漏水及裂缝问题进行维修的事实。经质证,原告无异议。二、2003年5月29日桐乡市南方某某商城工程某系单1份,证明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屋面防水材料进行修改的情况。经质证,原告无异议。经审核,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根据所确认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汪某某于2004年9月26日向被告桐乡××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东路南方家园商城11幢117/309、118/209房屋,建筑面积351.97平方米,购房款808827.06元。原告于2004年11月16日取得桐房权某某字第00077885号、第00××86号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原告发现309室房屋楼板有裂缝,遂找到被告要求对该房屋进行维修,在此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对维修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协商未成。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09年7月21日发联系函给原告,要求对房屋漏水及裂缝问题进行维修,因原告不同意而未果。同年9月15日,经本院协调,原、被告及施工单位代表达成协议,由施工单位于2009年9月20日进场对房屋屋顶漏水进行维修,维修方案按照桐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陆志刚工程师提供的方案进行维修。后被告方按约对原告房屋屋顶漏水进行了维修,庭审中被告提出已经修理好,原告称现在是否漏不清楚。对于楼板裂缝问题,原告提出已装修好入住,并放有物品,应先确定赔偿金额,再进行维修,同意被告提出的维修方案。被告提出先进行修理,造成的损失可以进行适当的补偿,因原、被告双方各执已见,调解未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09年8月6日召集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对南方某某装潢五金材料市场10幢111-112户商铺进行了查勘,现场情况及剖析:从二层、三层均发现板底面有一条2米左右长,自北向南直线型裂缝。该裂缝基本出现在南北向两灯距,裂缝下宽上细,为贯穿性收缩裂缝。该裂缝目前较为通常遇见,对房屋整体结构完全无影响。据此,上述五家单位于2009年8月12日出具了一份混凝土板裂缝补强修复方案。庭审中原告同意按该方案进行修复。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所购房屋楼板出现的裂缝及房屋屋顶漏水进行修补,被告经召集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对南方某某装潢五金材料市场10幢111-112户商铺进行了查勘,证实房屋楼板存在裂缝,而原告的房屋经被告实地查勘也存在同样情况,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采取有效的方法给予修复。对于某告房屋屋顶漏水,被告已进行了维修,如再次出现该情况,被告仍负有修复的义务。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00元,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存在,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桐乡××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汪某某坐落于桐乡市梧桐街道××东路南方家园商城11幢117号、118号1-3层房屋的裂缝,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按照桐乡市南方某某装潢五金材料市场混凝土板裂缝补强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因修复造成原告的损失,按实际损失由被告赔偿。二、被告桐乡××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汪某某上述房屋屋顶漏水,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进行检修,如再次发生屋顶漏水现象,由被告负责修复。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审 判 长 顾建方代理审判员 程啸飞人民陪审员 谢晓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邹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