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民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田素琴与王书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郊乡大董庄村卫生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素琴,王书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郊乡大董庄村卫生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汴民终字第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田素琴。委托代理人杨德军。委托代理人刘亚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书仁。委托代理人郭海,开封市高新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胜超,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郊乡大董庄村卫生室。负责人王书仁。上诉人田素琴、王书仁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郊乡大董庄村卫生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莎莎审 判 员 杨开兰代理审判员 孙玲玲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方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