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刘洪巧与刘宗禄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巧,刘宗禄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588号原告刘洪巧,女,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辛强,男,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宗禄,男,194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巧与被告刘宗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宋加海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