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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刘洪巧与刘宗禄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巧,刘宗禄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588号原告刘洪巧,女,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辛强,男,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宗禄,男,194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巧与被告刘宗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宋加海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