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有限公司与杭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308号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冯××。委托代理人:钱××、邱××。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瓶××镇××山村。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审理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