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金云与戴金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云,戴金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47号原告王金云,居民,住金华市婺城区江南街道中南巷13幢3单元501室。委托代理人潘伟萍。被告戴金荣,农民,住武义县茭道镇上茭道村环镇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云与被告戴金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元,由原告王金云负担。审 判 员 邹摄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 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