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兴、张建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兴,张建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597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038955-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东河路645号北电小区内。法定代表人:贺鸿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付洋洋,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被告:张兴,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张建君,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张建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兴、张建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贝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