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温州市大千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郑新建、蔡珍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新建,温州市大千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蔡珍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新建。委托代理人:陈星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大千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丽芳。委托代理人:董春雷。原审被告:蔡珍微。上诉人郑新建为与被上诉人温州市大千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蔡珍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新建于二0一0年四月二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郑新建提出申请撤回上诉,处分了自己诉讼权利,其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郑新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上诉人郑新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易景寿审 判 员 王 俊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吕月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