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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平×、浙江××塑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浙江××塑胶有限公司,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356号原告:黄×。被告:平×。被告:浙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平×、浙江××塑胶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嘉善商初字第356号财产保全裁定,因本案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塑胶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7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