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委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银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双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南瑶族自治县银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委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银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建,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双明,男,汉族,1961年10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银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双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南法寨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2010年3月16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于同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12538元,合计人民币102633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双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1号1层房屋(建筑面积245.80平方米)一套。审判长 余文庆审判员 周玉华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中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