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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莲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风顺针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丽水市爱丽芬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风顺针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丽水市爱丽芬特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莲商初字第340号原告:杭州风顺针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同心村三组37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史红雨,浙江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市爱丽芬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枫岭街5号。法定代表人:林丽,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风顺针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爱丽芬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风顺针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潇潇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