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肥东执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合肥汉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汉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卫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肥东执字第262-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汉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承义,总经理。被执行人卫文庆,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06)肥东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卫文庆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卫文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颐和花园昆苑3幢502室住房为被执行人卫文庆夫妻所有(该房产登记在其妻刘明惠名下,产权证号为:蜀0265**,建筑面积145.03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卫文庆夫妻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颐和花园昆苑3幢502室(该房产登记在其妻刘明惠名下,产权证号为:蜀0265**,建筑面积145.03平方米)。二、被执行人卫文庆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成胜代理审判员  张广海代理审判员  费维斌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许长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