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瑞商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建秀与胡心惠、洪晓霞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秀,胡心惠,洪晓霞,薛锦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重字第3号原告陈建秀。委托代理人张瑞华。被告胡心惠。委托代理人姜正。被告洪晓霞。被告薛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秀与被告胡心惠、洪晓霞、薛锦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秀于2010年4月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建秀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7元,由原告陈建秀负担。审 判 长  叶 航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南小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季臻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