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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丽民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叶某某,姚某某,吴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民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毛甲。委托代理人毛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某某。原审第三人姚某某。原审第三人吴某某。上诉人杨某某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庆元县人民法院(2009)丽庆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元县人民法院(2009)丽庆商初第2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庆元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江    云审 判 员 吴廷忠代理审判员雷晓东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吴    美    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