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丽民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叶某某,姚某某,吴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民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毛甲。委托代理人毛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某某。原审第三人姚某某。原审第三人吴某某。上诉人杨某某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庆元县人民法院(2009)丽庆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元县人民法院(2009)丽庆商初第2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庆元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江 云审 判 员 吴廷忠代理审判员雷晓东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吴 美 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