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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高中压阀门总厂与榆林博立商贸有限公司、高明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高中压阀门总厂,榆林博立商贸有限公司,高明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西安市高中压阀门总厂。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78号。法定代表人陈家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慎,男,汉族,1958年3月3日出生。被告榆林博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建榆路一排6号。法定代表人程俊芳,职务不详。被告高明全。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高中压阀门总厂诉被告榆林博立商贸有限公司、高明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高中压阀门总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2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212.5元。代理审判员  宋亮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庞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