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江商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珠海市××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152-1号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某某、沈某某。被告珠海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海滨××路××商场(诚丰银座)。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珠海市××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第8.4条约定:本合同履行地为起诉方法定地址。属于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珠海市××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正当,亦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珠海市××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郑 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