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绍辖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俞成新与周生华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生华,俞成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生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成新。上诉人周生华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商初字第8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本案纠纷的性质是口头买卖合同纠纷,应据此依法确定管辖权(2)原审裁定错误认定案由,违法争夺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虽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要求上诉人归还借款30万元,但其提供的2008年12月27日写给上诉人的特快邮件、汇款清单、2007年3月12号货款结帐等证据却证明双方讼涉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故本案不能以民间借贷纠纷确定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上诉人)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商初字第807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