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平民初字第366号原告:胡某甲。委托代理人:程某。被告:胡某乙。原告胡某甲为与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雷平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某、被告胡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胡某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近几年来,为被告不务正业,又有赌博恶习,夫妻争吵加剧。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准: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胡某丙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互有往来,并同居生活,感情基础较好。××××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度较好,××××年××月××日生育儿子胡某丙。生育儿子后,为生活琐事原、被告存在争吵。2005年起为被告不务正业、玩牌等原因争吵加剧。2010年春节后,夫妻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相处时间较长,婚前互有往来,并同居生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也一度较好,并生育了儿子。虽自生育儿子后,为生活琐事原、被告存在争吵。2005年起为被告不务正业、玩牌等原因争吵加剧。并从2010年春节起夫妻分居生活至今,但由于夫妻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多交流思想、加强沟通,共同劳动致富,共同承担起照顾家庭及儿子的责任,结束目前的分居状况,改善现有的夫妻关系,原、被告就能争取早日和好。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