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杰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无锡市杰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052号原告: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国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国军,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武刚,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杰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开发区惠兴路。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玉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瑞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杰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4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已履行)。审 判 长 魏金汉审 判 员 卢静芬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